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哪些情形
导读:
新行政诉讼法在第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增加了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那么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哪些情形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哪些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中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怎样的
1、法院立案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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