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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2 17:20:37 人浏览

导读:

行政垄断是滥用行使行政权力的结果。行政垄断首先是一种经济垄断,而不是以行政权力垄断。那么关于行政垄断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行政垄断是滥用行使行政权力的结果。行政垄断首先是一种经济垄断,而不是以行政权力垄断。那么关于行政垄断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我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从行为作用来看,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

  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

  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从行为性质来看,行政垄断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它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

  政府针对特定相对人做出的限制竞争的决定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的影响其竞争的规定、决定等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即府规发布内容指向不特定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规章、命令、决定等。

  抽象的行政垄断危害更大,现有法律没有给相对人提供直接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也不接受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只有相对人的经营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行政垄断可以分为:

  1、地区垄断。这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

  2、部门垄断。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3、行政性强制行为。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另外,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往往也带有行政色彩,比如政府纵容、帮助或促进之下的卡特尔。具体表现方式是:第一,强制本地区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联合定价,以排斥外地的经营者;第二,强制本地区的经营者联合拒销、拒购某类商品,使这类商品在本地市场难以经营;第三,强制经营者停止竞争,以协议方式决定生产、销售数量或范围。

  二、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1、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的统一、开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然而行政垄断的实行己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木障碍。这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行政权较国家行政相对弱小很多,其产生的垄断行为影响范围相对较小,但这并不排除其实是垄断行为的正当性。比如某高校领导要求其下面学院招待来访者必须到某一家宾馆,否则不予报销,很显然,这是一种行政垄断行为,只不过其主体是事业单位,它对其他宾馆的公平竞争同样构成破坏。社会是由许许多多的单位组成的,如果对此不加以规制,那么,不说全国,就是一个小地区都将分割为许许多多的小市场。

  2、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或在于为本组织创收或为个人牟利,它的泛滥使企业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将大量的费用用于行贿,尤其是要取得行政垄断的庇护。这就必然产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良好的社会风气。

  3、阻碍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行政垄断通过“条块分割”和企业差别待遇制等行政手段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自然难以期待出现自由、公平和有效竞争的良好秩序。

  4、培育、扶植并保护经济垄断(这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而言)。少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出发,采用行政手段,违背市场规律,强制促成企业的合并、重组以及订立垄断协议等,组建了一批集行政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于一身的行政性公司从而直接培育、扶植和保护了经济垄断。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行政垄断较为全面的了解了,以上内容为您介绍了概念、表现形式、社会危害性分析以及行政赔偿。关于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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