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行政法律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否定范围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3 00:42:35 人浏览

导读: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

  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责任编辑:小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