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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再造守信、高效和责任政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17:40:34 人浏览

导读:

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行政许可法追求高效政府。行政许可法创设了若干便民服务制度,如相对集中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网上许可、许可听证、收费法定等

  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

  行政许可法追求高效政府。行政许可法创设了若干便民服务制度,如相对集中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网上许可”、“许可听证”、“收费法定”等制度,将行政许可的最长时限规定为30天和60天

  行政许可法的重要贡献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规定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许可机关不仅有依法受理和审查的责任,而且对于违法实施的许可行为还负有国家赔偿的责任

  行政许可行为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当今行政管理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看来,行政许可权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郑重的承诺瞬间可以改变,严肃的法律可以化为笑谈,政府招商引资时随意承诺,过后背信弃义,似乎政府享有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特权。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离了政府管理目标,而且损害了行政效率,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它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损失,更是长远的信誉损失。可以说,解决政府的守信问题是摆在行政许可法面前的首要任务。

  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行为后,不得擅自改变和废止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销或废止某一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对老百姓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与相对人双方互相信任,不仅政府要讲信用,公民法人与政府打交道过程中也必须讲信用。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或变更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同样,行政许可申请人也不能通过欺诈、胁迫或行贿的方式骗取行政许可或某种利益,也不能在明知政府某一行为违法或因重大过失不知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要求保护其利益。

  行政许可法追求高效政府

  行政许可程序冗长烦琐,态度生硬,办事拖拉几乎成了当今行政许可的通病;许可机关权限交叉、互相矛盾,多个部门就同一事项实施各自许可的现象十分普遍;许可种类过多造成许可机关林立,降低了行政效率,给申请人增加了不便;许可机关组织结构不合理,机构不健全,许可权限缺乏应有的限制,下级机构越权行使上级许可机关权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过多过滥的审批项目,复杂漫长的许可程序,结果是老百姓办事有盖不完的章,走不完的程序。为了解决老百姓办事难的问题,行政许可法创设了若干便民服务制度,如相对集中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网上许可”、“许可听证”、“收费法定”等制度,将行政许可的最长时限规定为30天和60天。[page]

  行政许可法提倡有关许可机关联合办公、集中处理,规定法定许可机关是实施许可行为的惟一主体,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许可行为。遇有同一申请涉及多个许可机关时,应当确立相关事务的联合许可制度和集中办公制度。政府对于同一事项涉及多个行政许可机关的,应当本着精简、便民、效能、统一原则,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或集中办理许可事项。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得由多个内设机构对外。这些制度将大大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许可环节,方便老百姓申请和获得行政许可,其目的就是限制和规范行政许可权力,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实现高效行政和服务行政。

  行政许可法倡导责任政府

  政府行使权力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甚至忘却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那就大错特错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始终把行政许可看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于是实践中不断出现抢夺许可发证权、收费权的立法纷争和执法冲突,同时也产生了层层审批、处处盖章、公文旅行、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式官僚主义。权力政府在权力膨胀的同时不仅造就了官僚主义,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更为可怕的是,它颠倒了民众和政府的主仆关系,取消了政府的责任,从而使万能的政府更加任性,擅断的权力更加恣意。

  行政许可法的重要贡献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规定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许可机关不仅有依法受理和审查的责任,而且对于违法实施的许可行为还负有国家赔偿的责任。与此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没有设定权的机关滥设许可、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申请、拒不作出行政决定、拒绝履行公开义务和告知义务、拒绝说明理由和拒绝听证、以及滥发许可、擅自收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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