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教人员
导读:
核心内容:什么是劳教人员?1966年前劳教关押对象的六类和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教对象的六类,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劳教人员。劳教制度废止后,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1966年前劳教关押对象为以下六类:
一、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盗窃、诈骗等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二、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三、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是长期拒绝劳动或破坏劳动纪律,妨碍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四、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排,或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告,不断地无理取闹,妨碍公务,屡教不改的;
五、刑满释放出来的惯匪、惯盗、惯窃、诈骗分子,有妨碍社会治安的行为,尚不够逮捕,必须收容改造的分子;
六、以卖淫为生,屡教不改或无家可归,必须收容改造的暗娼。
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教对象定为以下六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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