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行政法律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处罚知识 > 最新行政处罚听证答辩书范本

最新行政处罚听证答辩书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4 22:05:27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法律中,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领域,民事领域、刑事领域以及行政领域。每个领域不同对法律主体以及相关规定都不同,那么在行政领域对于相关的事项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最新行政处罚听证答辩书范本。
  在我国法律中,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领域,民事领域、刑事领域以及行政领域。每个领域不同对法律主体以及相关规定都不同,那么在行政领域对于相关的事项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最新行政处罚听证答辩书范本
 
  一、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制裁特征与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最新行政处罚听证答辩书范本
 
  答辩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贵委告知书认定申请人在新郑路1**号建设的“****美食广场”工程违法,答辩人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建罚先告字[2015]216号)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处罚的主体认定错误
 
  ****美食广场是陇海村组织村民集资,委托我公司负责改建的,美食广场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为陇海村。2011年8月企业改制后,土地使用权和美食广场的所有权均是陇海村,拟对我公司进行处罚,明显是对被处罚对象的认定错误。
 
  二、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责任不在企业。
 
  改建施工前,我公司多次向市、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改建规划手续,规划部门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市街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未明确办理规划要求为由不予办理规划手续,造成无法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
 
  三、处罚幅度过重,与合理行政原则及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相违背。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时应当遵守合理行政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
 
  处罚与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不符,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2014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 〔2014〕11号)第八条,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中明确指出: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或者存在适用错误
 
  ****美食广场,建筑面积为19200平方米、造价1015万元,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依次为轻微、轻微、轻微,然而贵委对我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或者存在适用错误。
 
  第一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处罚人民币30万元罚款”,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通知的第二条之规定 “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
 
  因此,拟处罚第一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处罚人民币30万元罚款”,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项“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擅开工建设,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 该项行政处罚适用法规错误。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拟处罚第二项“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擅开工建设,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使用法律错误,应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或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范围内裁量。
 
  第三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处人民币13万元罚款”。 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轻微违法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通知的第二条“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
 
  因此,拟处罚第三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处人民币13万元罚款”。 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此致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八月**日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相应的行政主体,而对象是触犯了相关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注意的是答辩书需要注意一定的格式,以及用词规范。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行政处罚听证答辩书范本以及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