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导读:
类似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之类的政府规定的一些与我们生活相关的条例、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不会经常用到,但它却在我们遇到某些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下文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的具体一些规范。
1、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及其使用范围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租(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抵押(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活动,适用本办法。
2、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需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4、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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