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旺与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租汽车管理行政处罚纠纷案
导读: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7)萍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旺,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个体司机,萍乡市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彭X明,萍乡市旅游汽车服务公司司机,住xxx.
被上诉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xxx.
法定代表人刘X杰,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郭X,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X炬,该大队职工。
张X旺诉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租汽车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6)莲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旺认为其已与被上诉人就萍公交决字(2006)第0002082号行政处罚决定达成一致认识,双方决定自行解决,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X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祥 清
审 判 员 朱 江 红
审 判 员 叶 林 章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郭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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