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行政法律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处罚程序 > 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2 20:23:24 人浏览

导读:

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1997年7月18日司发函(1997)271号)贵州省司法厅:你厅关于如何理解

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

(1997年7月18日 司发函(1997)271号)

贵州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既包括法人或其他
组织,也包括公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的“责令停业”
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施行的同一种行政处罚种类,这项规定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既包括对律师“停业执业”处罚,也包括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
顿”的处罚。
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作出“停止
执业”的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