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行政法律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处罚程序 > 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实施办法

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实施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2 21:03:01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市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市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营业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 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被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组织听证。

  第四条 听证工作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法制机构(或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

  第二章 听证准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或组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符合本办法第 三条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当事

  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二)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事实;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受理听证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名称;

  (五)行政机关或组织名称和发出听证告知书的日期。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印章。

  第六条 听证告知书送达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听证告知书上签字,并在3日内送交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法制机构。

  第七条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除因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听证,不得就本案再提出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办案调查人可将原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时上报审批,经批准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或组织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举行方式,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办案调查人和当事人(有第三人的应通知第三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

  (五)告知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印章。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听证。

  委托听证的,受委托人应向举行听证机关或组织提交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行政机关或组织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应在行政机关或组织内举行。听证现场设听证主持人席、听证员席、办案调查人席、书记员席、当事人席、代理人席、证人席和旁听席。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十三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同时该机关或组织还应确定法制机构3至5人担任听证员,指派1人担任书记员。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执法工作两年以上,并应接受省、市政府法制部门培训。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行政机关或组织应该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组织听证的主持人,宣布听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行政机关或组织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第十七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办案调查人陈述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材料。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及相应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代理人)进行申辩或陈述自己的理由、依据。出示证据材料;

  (四)办案调查人与当事人(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质证;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果,请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或组织根据听证调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有权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有关问题向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发问,但必须体现客观公正,不得带有偏袒一方的倾向性。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对听证主持人的发问必须如实回答。

  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办案调查人、当事川代理人)可以申请证人到听证现场作证。

  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向证人询问,可以同证人当面对质。

  证人不能到听证现场作证的,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实材料,书面证实材料应当场宣读。

  第二十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都应在听证现场出示,并经过质证、辩论、鉴定盾被认定。未经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中途退出听证现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或撤回听证。

  听证结束前,当事人提出撤回听证要求的,应予以准许。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听证或延期听证:

  (一)当事人(代理人)提出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

  (二)经听证主持人同意,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听证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补充调查的;

  (三)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规定期限参加听证的;

  (四)其他应暂停听证或延期听证的情况。[page]

  暂停听证或延期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确定再次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和旁听人员应遵守听证纪律。对违反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训诫、制止、提出警告或令其退场;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强制带离。对哄闹、冲击听证现场,侮辱、威胁、殴打听证主持人或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于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事由;

  (五)办案调查人陈述事实、理由和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六)当事人(代理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七)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埋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八)证人陈述的事实;

  (九)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记录后另附补充或说明。拒绝签字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四章 听证后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召集听证员。书记员进行合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或组织负责人:

  (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的,提出维持处罚建议的意见;

  (二)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但办案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量罚不当的,提出纠正处罚建议的意见;

  (三)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但证据不充分或办案调查人在办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提出责令办案调查人补充调查和补正后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听证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对工作失职或违法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组织联合作出的行政处罚,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