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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9 17:12:22 人浏览

导读: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讲述,以供您理解。

  一、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二、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行政处罚的程序的有关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小易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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