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规定
导读:
我们应该知道所谓的行政违法行为在生活中也是有很多的,然而,可能大部分人对于行政处罚可能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其实,行政处罚是有追诉时效的。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烟草专卖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做错了什么事,违反了什么法律,将得到什么样的处罚,为什么要这样处罚。告知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途径。如果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当事人只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明明白白,才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并认识和改正错误。
当事人有权确认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时,要和当事人一样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当事人是行政处罚的承受者,怎么罚,罚多少,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有权进行辩解。专卖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不能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烟草专卖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为了进一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便更清楚地查明事实。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是一种制约和监督,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由原来的被动一方变为主导的一方,行政机关则从优越的一方变为被动的一方,这样能够真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公正的判断。
当事人违法要受到处罚,行政机关违法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烟草专卖机关罚错了,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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