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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阐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8 22:19:4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有法定的原则、三公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等。下文法律快车...

  核心内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有法定的原则、三公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等。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主要为大家介绍行政处罚原则的中的一种,即一事不再罚原则,欢迎阅读。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念释义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

  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样的规定,使一事不再罚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相关知识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的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

  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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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

  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

  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

  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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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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