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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溪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2 21:48:10 人浏览

导读:

本溪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的规定,我厅组织监督检查组对你所的业务质量、设立条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我厅对监督检查出的主要违法违规

本溪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的规定,我厅组织监督检查组对你所的业务质量、设立条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我厅对监督检查出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所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所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但未参加听证会,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1.本东审字[2006]第04号对本溪市火连寨国家粮食储备库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开俊、孙铨。

  存在问题:(1)存货未作计价测试;(2)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期末余额3,98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8%,未说明未处理的原因,未在报告中披露其对报表的影响;(3)无形资产期末余额90.5万元,无具体明细项目,未说明本期未摊销的原因;(4)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234.4万元,无具体明细项目,未说明本期未摊销的原因;(5)应交税金、其他未交款未对本期计提额进行测算;(6)收入、成本、费用未作截止性测试。

  2.本东审字[2006]第10号对本溪易通经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开俊、侯连喜。

  存在问题:(1)银行存款30.2万元,占资产总额86.67%,未进行银行函证;(2)未测算固定资产折旧当期计提额;(3)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无当期发生额明细,未进行截止性测试。

  3.本东审字[2006]第11号对本溪利通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开俊、祝敏。

  存在问题:(1)审计报告无被审计单位的正式报表,只有一份报表复印件且模糊不清;(2)银行存款期末余额17.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1%,无明细,未进行函证,对账单不完整;(3)长期待摊费用审定数与报表不符;(4)审计报告对长期待摊费用发表保留意见,保留内容为:"截止2005年12余额31日长期待摊费用余额50.3万元,系2005年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等,未计入当期损益中(因2005年未有经营收入),因此未编制损益表。",但工作底稿中却审定财务费用发生金额-0.25万元,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费用披露金额-0.26万元,前后矛盾。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证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的规定, 我厅给予你所暂停经营业务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你所对本处罚决定如有疑义,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由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监督执行。
  (辽财行决〔2008〕134号)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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