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行政法律 > 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1 21:16:38 人浏览

导读:

颁布日期:1991-11-7各

颁布日期:199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九0跨一九九一年度(一九九0年十月至一九九一年九月)全国食糖生产形势很好,产糖量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一九九一跨一九九二年度制糖期已经来临,预计这个制糖期的食糖总资源将继续大于总需求。在这种形势下,为了搞活流通,调动各方面经营食糖的积极性,以保护糖业的正常发展,有必要对现行有关食糖的经营管理政策做适当调整。其基本方针是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适当加大市场调节的成分,即:改革计划管理形式,放活价格,促进购销,开拓市场。为此,国务院确定,从这个制糖期起,对食糖经营管理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改革计划管理形式。国家计委下达的食糖收购调拨计划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取消工商企业食糖收购比例,适当放开运输流向。国家鼓励完成食糖调拨计划的糖奖粮政策,以上一制糖期实际完成的数量为基数,再维持一年,以后视情况逐步取消,调整出来的财政补贴资金用于修建食糖仓库和食糖储备贷款的贴息。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制定。“八五”期间要注意老糖厂的技术改造,控制新建糖厂。

  二、适当调整食糖购销价格政策。为保护糖农种糖积极性,要稳定糖料收购价格,现有的糖料种植面积,也不宜再盲目扩大。各地扶持糖料生产的鼓励政策是否保留,由各地自行确定。放活食糖出厂价格,食粮出厂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工商企业可按照国家指导价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协商定价,优质优价。食糖的调拨价、批发价也相应放活。放开食糖零售价格。

  三、实行多渠道经营。食糖生产企业、糖酒公司和其他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均可多渠道、少环节地经营食糖批发业务。商业各级批发公司、零售店、供销社和工业用糖单位均可直接从产区的工商企业进货。商业部门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实行季节差价、地区差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禁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食糖批发业务。国家将在南方和北方各建立一个食糖批发市场,逐步建立市场调节机制。

  四、扩大食糖销售。放开食糖零售价格后,对城乡居民的食糖销售实行敞开供应,特别是要开拓农村市场。要适当增加糖制食品的生产,以促进食糖转化。化工、轻工等部门要控制压缩糖精生产。食品、卫生部门要制定限制生产食品、饮料使用糖精的规定,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

  五、建立中央、地方两级食糖储备制度。为了以丰补欠,增强调控市场能力,国家建立中央、地方两级食糖储备制度。食糖储备的原则是中央进口糖由中央储备,国内生产糖由产区和销区分别储备,并逐步实现国家储备与商业经营分开。食糖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商业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以上各项,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