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不可诉
导读: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其他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属于内部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诉,但不能向法院起诉。
【案情】
2015年8月,左某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县国土局执行其作出的处罚。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国土局对其作出的处罚依法进行处理。2015年12月,左某再次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县政府责令县国土局履行复议决定。县政府告知左某,将继续监督县国土局履行职责。左某认为县政府未作复议决定,也未责令国土局履行复议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行为违法,判决县政府责令县国土局履行复议决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复议机关未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系不作为,具有可诉性。第二种意见认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不具有可诉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本质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形成的层级监督
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权,基于复议机关与被复议机关之间行政隶属关系而形成,本质上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范畴。该监督,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复议机关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启动层级监督程序、是否作出责令履行通知,不属于司法监督范畴,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属于申诉行为
复议机关可以参照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发送给被申请人的通知书,对申请人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程序上仅是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要求责令履行的申请不属于复议申请,实际上是要求复议机关对已完成的行政复议重新处理、继续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申诉行为。
3、复议机关未责令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作为下级机关的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行为系不作为,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可以直接起诉其不作为来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对复议决定的履行提出申请,复议机关是否履行该监督职责,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在有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下,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综上,左某以复议名义提出申请,实际上是就复议决定的履行向复议机关申诉。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本质上是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其对申请人合法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即便复议机关未作出责令履行通知,其行为亦不具有可诉性,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复议机关未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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