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行政法律 > 行政复议法 > 行政复议案例 > 高术芳不服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

高术芳不服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11:04:29 人浏览

导读:

高术芳不服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渝三中民终字第35号该民事判决对原告申请沙坪镇政府履行法定和约定事项具有约束力。沙坪镇政府作出的《回复》属信访函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原

高术芳不服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渝三中民终字第35号

该民事判决对原告申请沙坪镇政府履行“法定和约定事项”具有约束力。沙坪镇政府作出的《回复》属信访函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原告向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被告受理该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垫江县人民政府2006年5月14日作出的垫江府复决字[2005]7号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人民币600元,由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