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管理中,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导读: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认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公安行政复议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公安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家属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有权申请公安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 议。有权申请公安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 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系作为交通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是与该交通管理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是认为该交通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四是被申请的具体交通管理行为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内。
其他的公民、法人和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在行政法学上叫作申请人资格转移,即原来没有申请资格的人取得了申请资格。
如以上提到的近亲家属,法定代理人,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同申请公安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对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告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知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被许可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进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交通管理部门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见<<行政复议法>>第10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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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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