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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初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09:13:30 人浏览

导读:

简介:对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概念、设置的可行性做一些分析,提出我国行政复议创设简易程序的思路,重点探讨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法律要素、审查模式。关键词:行政复议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案件只规定了普通程序,对确保案件办理的公

  简介:对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概念、设置的可行性做一些分析,提出我国行政复议创设简易程序的思路,重点探讨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法律要素、审查模式。

  关键词:行政复议 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案件只规定了普通程序,对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要看到,对行政复议案件不论难易缓急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行政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行政复议的负累。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因此,在行政复议制度中设置简易程序,已经成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现实课题。本文对简易程序的概念、设置的可行性做一些分析,并就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最早采用现代的简易程序,刑事诉讼在审判程序中引入了简易程序,目前也有不少学者对行政诉讼制度提出构建简易程序的观点。

  关于简易程序,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理论上更是众说纷纭,即使是以程序引领实体自居的西方国家,也能找到诸多简易程序的痕迹。《布莱克法律辞典》对简易程序的解释为:以相对快速、简单的方式解决争议或处理案件的没有陪审团的程序。 《美国法律辞典》对简易程序的解释是:使一些特定的法律问题可以快捷地得到解决的简化程序。简易程序采用审理的普通形式,但是它简略,根据简化的程序规则进行。其释义中作了进一步说明:简易程序试图迅速而简易地解决法律问题,简易程序没有统一形式。 2000年出版的由青年律师国际联合会组织编写的《简易程序》一书,内容涉及到英国、德国、法国、奥地利等25个国家的简易程序。书内介绍,在法国,简易程序被称作“紧急审理程序”,包括各种形式的紧急或简易化的救济。但是,各国学者对简易程序的理解上有其相同点,即凡是不包括与普通审理相同的步骤时,该程序便是简易的。

  在我国,关于简易程序的概念尚停留在民事诉讼领域。《法学大辞典》对此解释是: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但我们注意到正在起草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将简易程序纳入了行政复议制度设置范畴。简易程序,可表述为,是法律救济机关审理特定的救济事项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法律救济程序。

  二、行政复议中设置简易程序的可行性

  (一)行政复议案件自身的特点,使简易程序的设置具有可行性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广、法律关系众多,不同案件复杂程度不一、难易有别。对简单的复议案件,如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通过严格的普通程序规定来查明事实,而后一步一步作出评判,有时实属多余。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程序也应有简易和普通之分,这也符合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二)设置简易程序是行政复议实践的要求

  行政复议案件,如果不区别不同情况,一律照既定普通程序办理,在实践中有时效率不高,造成人、财、物的浪费,使行政争议双方对复议程序感到厌倦,行政复议人员也感觉是个累赘。现实中,很多基层复议机关办理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配置跟不上行政复议程序设置要求,人少事多。为此,不少地方的复议工作人员希望对一些简单的案件能适用简便易行的程序进行处理。

  (三)简易程序是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居高不下,而行政复议人力资源却相对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就必须从行政复议经济的角度出发,运用程序分流原理,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创设不同的行政复议程序。其中,简易程序通过对复议组织、复议准备工作、审理方式、送达等方面的简化,使整个案件的处理所耗费的时间、人力、物力大为减少,从而在整体上能够提高行政效率。可以说,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均有希望尽快从行政争议中解脱出来,及早获得正义、公正的基本需求,而简易程序恰恰通过对审理程序、审理期限的缩短,使案件得以及时处理,满足了当事人的这一需求。对追求公正而言,行政复议中设置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辅助,它可以使有限的行政复议人力资源更多的用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有助于普通程序所追求的程序公正目标的实现。同时,简易程序本身并非排斥公正,更不是以牺牲公正为代价。

  三、我国行政复议创设简易程序的思考

  创设简易程序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的趋势。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参照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方向,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可吸收类似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积极因素。在这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中,行政复议设置简易程序在内容上还不够丰满。我们认为,发挥简易程序在行政复议中应有作用,应以单个章节系统规范简易程序的框架内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制度。

  (一)我国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应体现以下特点

  简易程序的操作应由行政复议人员一人独任主持进行,体现便捷、效率的特点。

  一是申请方式简便。申请人提出申请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申请人在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有困难和不便时,可以口头申请,即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是受理方式简便。如果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可以当即受理,而不须经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

  三是通知行政复议参与人方式简便。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证人或有关人员时,可以采用电话、口头、捎信、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传唤、通知,可以不受普通程序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四是审理组织单一。实行行政复议员一人独任审理制,而不必组成审理小组或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讨论。

  五是审查程序简便。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也可以主持协调,进行复议调解;也可以双方自行和解或协议方式。

  六是作出行政复议结果的审批程序简化。简化行政复议在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内的审批环节。

  (二)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法律要素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法律要素,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下列案件可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查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查:①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②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其数额不大或未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③行政机关征收税费数额不大或未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④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⑤行政争议双方协议按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⑥其它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案件。[page]

  2.关于简易程序的启动。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查可由申请人自愿、自主的选择;在复议过程中,如简易程序不利于申请人,申请人有权放弃适用简易程序而选择普通程序。

  3.赋予行政复议人员更多的程序审查权。如案件受理权、调查取证权、协调权、调解权、复议决定建议权、在特殊情况的当场处理权等。

  4.关于对行政复议的监督。通过建立多重的、有效的检查监督制度,确保案件在简化行政复议程序的同时保证行政复议的质量。

  (三) 简易程序审查的模式构想

  简易程序审查模式没有统一的模式,在实践中通常有书面审查、当场复议、和解、调解四种。

  1.书面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仅就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模式。这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审查方式,其本身实质就是简易程序。

  2.当场复议。当场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争议现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当场处理不服的投诉,当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审查模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范围包括:①行政机关适用当场处理的行政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②在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活动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不作为的案件。③行政争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不及时处理会引发矛盾冲突严重的案件。

  3.和解。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行政复议程序。

  我国的行政复议应确立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争议双方自行和解或允许双方协商在非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人主持下的和解制度。我国正处社会矛盾突显期,要充分发挥一切有利稳定、有利团结的社会力量,除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外,要重视各种化解纠纷力量的作用,依法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的和解协议,将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些主持人包括有关的国家机关、党派、自治组织、基层调解组织、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律师。达成协议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随时提请行政复议机构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

  4.调解。行政复议调解,是行政调解的一种,是简易程序中可赋予行政复议人员主持调解的职权,确认行政复议调解行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并没有对行政复议案件适用调解作禁止性的规定,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具有一定的职权。行政复议实务中处理的许多争议,虽然未被冠以调解之名,但实际上是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①含有民事纠纷性质的行政裁决(如权属争议)的案件;②可撤销、变更的行政行为的案件;③行政赔偿案件;④行政补偿;④应当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⑤与第三人利益争议的案件;⑥行政争议双方要求调解的案件;⑦其它可以行政复议调解的案件。

  适用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必须把握三点:一是不能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二是必须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三是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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