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
导读:
【实施日期】2003/08/25【颁布单位】 建办法函(2003)396号【失效日期】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我部来函,请示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问题。我们就此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作了请示。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2003年7月16日对此问题作了复函。现将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理权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3〕14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3〕14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建设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建办法函〔2002〕54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意,现函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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