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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行政复议机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08:02:55 人浏览

导读:

在韩国,行政复议机关又称裁决机关。韩国的行政复议机关并不复杂,而且由于韩国的政府部门相对较少、行政组织层级也比较少,,因此,韩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本身是比较简单的。但由于韩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置的规定,特别是将中央一级绝大多数行政复议机关的

  在韩国,行政复议机关又称“裁决机关”。韩国的行政复议机关并不复杂,而且由于韩国的政府部门相对较少、行政组织层级也比较少,,因此,韩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本身是比较简单的。但由于韩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置的规定,特别是将中央一级绝大多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合并为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因此,需要阐明韩国的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关系,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复议委员会与行政复议机关之间的内部工作流程。

  一、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的一般原则

  韩国行政复议制度中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基本原则,是“最近上级机关”原则。根据韩国行政复议法第5条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该行政机关最近的上级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一)以中央国家机关为被申请人的案件的复议机关

  以中央国家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作出原处分或不作为的原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韩国行政复议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以下各项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不作为,由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1、国务总理、行政各部负责人以及总统直属机关的负责人;

  2、国会事务总长、法院行政处长、宪法法院事务处长以及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

  3、其他无主管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

  国会事务总长、法院行政处长、宪法法院事务处长以及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分别是国会、普通法院、宪法法院以及中央选举委员会各机关的内部管理机构,这些内部管理机构也在对各机关实施管理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这类决定具有行政管理的特征,按照韩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由原处分或者不作为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二)以地方政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的复议机关

  以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或者道知事(包括教育监,下同)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中央政府各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但是,其案件由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

  (三)以地方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案件的复议机关

  以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或者道知事下属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管辖区域内的自治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分别由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或者道知事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四)以国家特别地方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案件的复议机关

  以根据政府组织法第3条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所设置的国家特别地方行政机关(总统令规定的中央行政机关下属的国家特别地方行政机关除外)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国家特别地方行政机关所属的中央政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例如,韩国海洋水产部在全国设有16个中央驻地方的海洋水产厅,在釜山市就设有一个这样的海洋水产厅,如果当事人对釜山海洋水产厅的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则行政复议机关就是韩国海洋水产部,而不是釜山市政府。据釜山市海洋水产厅介绍,由于这方面的案件不属于特别行政复议范围,韩国水产部没有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如果当事人不服釜山市海洋水产厅的处分或者不作为而提起行政复议的话,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和议决此案,然后韩国海洋水产部执行议决书,作出形式上的裁决书。

  (五)特别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

  为了明确案件的专门性和特殊性,韩国有一些法律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对特别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审理组织等作了某些特别规定,这些规定都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法的特例,但对于这些法律中未规定之事项,仍应遵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关于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与特别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关系,以及是否有监督和指导关系的问题,据行政复议管理局介绍,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与特别行政复议委员会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就目前而言,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是一般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部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则负责审理专门的案件,他们比较专业,交给他们比较合适。但他们也认为今后集中在一起是最理想的。

  关于特许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什么类型的案件的问题,据韩国行政复议管理局介绍,特许的范围很广,包括专利、知识产权、商标、版权、电脑程序的版权等方面的案件。如果是书籍的版权,则交给韩国的文化部进行行政复议,韩国称之为行政复议(韩文汉字“特别审判”)。

  据韩国行政复议管理局介绍,特别行政复议是由法律规定的,比如说税法里规定,有关税金方面的争议争议,就到税金行政复议委员会去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就到特别行政复议委员会去,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的,就到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来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特别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是否也要遵循行政复议法的问题,据韩国行政复议管理局介绍,以税收案件为例,如果税法中对行政复议案件有特别规定的,税金行政复议委员会要优先适用税法的特别规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则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所有重要的事项都由行政复议法规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变更

  在韩国,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如因法律本身的修改、废止或者因被申请人发生变更,致使该行政复议机关丧失对该行政复议申请的裁决权限的,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已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相关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转送新的有裁决权限的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转送资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变更的事实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行政复议参加人。

  此处所说的“被申请人发生变更”是指,在行政复议申请提起之后,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有关的权限划转给其他行政机关,此时,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决定变更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此项决定作出后,视为当事人撤回对原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重新对新的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三、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

  (一)原级行政复议的管辖

  根据韩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原级行政复议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中央国家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均实行原级行政复议。在韩国,中央国家机关包括两个级别,一是总统、国务总理、国会事务总长、法院行政处[page]

长、宪法法院事务处长以及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这些机关除总统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外,其他各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均由各该机关原级行政复议;

  2、总统总统直属机关的负责人、行政各部负责人,这些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实行原级行政复议。

  此外,无主管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也实行原级行政复议。

  (二)中央政府各行政部的管辖

  中央政府各行政部管辖本部门所属机关及地方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这包括三种情况:

  1、对于中央政府各部门所属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于中央政府部门部是这些所属机关的最近上级行政机关,因此,由各该部管辖这些所属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是理所当然的。这属于行政复议管辖的原则性规定,而不属于例外规定。

  2、中央派驻地方的国家特别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各该机关所属中央部委为行政复议机关。这一点也是由韩国的宪政体制决定的。韩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建立在地方分权的基础之上的,地方政府部门只对地方政府负责,不对中央政府负责,也不管中央政府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因此,对于中央政府在各地需要处理的中央事权事项,是通过设立中央政府派驻地方的国家特别地方行政机关处理的,而这些特别地方行政机关都是隶属于或者说归口呈所属的中央政府部的,因此,由这些特别地方行政机关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就相应地由主管的中央政府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而不由地方政府管辖。

  3、地方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中央政府各部为行政复议机关。韩国的中央政府总理并不直接对各地方政府实施管辖,而是由中央政府各部就其主管事项代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在各该事项上实施法律管理,因此,一旦地方政府在各该事项上的执法行为引起行政复议案件,也由主管该事项的中央政府部代表中央政府实施法律的救济和监督,其具体形式就是行政复议。

  4、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各自的所属地方政府管辖。这一点也与中国有较大的不同。因为韩国的行政管辖体制中,中央政府行政部与地方的关系是通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法律关系实现的,而不是通过各部与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直接发生作用,因此,中央政府行政各部并不是地方省级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案件,这些案件依照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条第4款的规定,是由省级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

  (三)地方政府的管辖

  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由于韩国实行地方自治,地方政府部门的最近上级行政机关是其本级政府。而地方政府的上一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隶属于本级政府,与其下一级政府的组成部门没有领导或者指导关系,因此,不存在向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复议的情况。

  关于地方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否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行政复议案件的问题,据釜山市政府介绍,釜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釜山市所有的地方行政机关作出的一般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但也同样存在特别行政复议管辖的问题,与中央政府一样,有关税金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税金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国税的案件到中央政府财政部下面的国税厅所设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有关地方税金的行政复议案件,由釜山市政府企划管理室下面的财政官室下面的税政担当官室来处理。另外,有关土地的赔偿的案件,也不在釜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而是由设在建设防炎局下面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除这两类特别行政复议案件以及釜山市市长的行政行为(属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以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的行政复议,均由釜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全国其他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与釜山市一样。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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