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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改行为侵犯了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或者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公民、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08:20:33 人浏览

导读:

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一般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有关公民、法人或者

  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一般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称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一般规定,可以寻求行政救济,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并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引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才享有最终裁决权,即人民法院有权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判决。这是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体现。

  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虽然它具有法律救济的性质,但仍然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运作,从监督机制的角度来看,对行政复议行为也应当有司法救济途径。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宗旨得以实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复议法规定,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完善了民主法治社会所必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因此,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或者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这一行政争议提到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也即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行政复议法对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争议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这里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经行政复议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所谓复议前置,即指在法律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先经行政复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成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既然行政复议法已经对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争议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必须先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复议,而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在复议前置的前提下,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逾期不作行政复议决定,并不能导致申请人诉讼权的丧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符合行政复议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逾期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表明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已经不可能实现,即没能得到相应的行政救济。根据穷尽救济原则,应当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使这一目的最终得以实现。特别是行政复议逾期,不仅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违背了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可以因此提起行政诉讼。2.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后,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行政救济程序往往要先于司法救济程序,司法救济程序应当是最后一道救济程序,是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当行政救济程序正在进行时,没必要也不应介入司法救济程序。这就是说,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该复议申请,并且还处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受理。因此,如果行政相对人已经启动了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争议的复议前置程序,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则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如果超过行政诉讼的时效则不可再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况,申请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行政复议机关明确告知不予受理,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二是复议机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三是已超过了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自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如果在上述十五日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可视为自动放弃司法救济的权利,不可再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就其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并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的,则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则,理应向国务院申请复议。但是,考虑到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的,从全局上处理行政事务,一般不宜。也难以处理大量的具体行政事务。如果规定国务院也要受理行政复议,可能不胜其繁,影响国务院的正常工作。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或者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果选择了申请国务院裁决,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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