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订立的方式
导读:
什么是行政合同订立?行政合同订立有哪些方式?行政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主体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过程和状态。行政合同的订立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招标
招标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的公告前或公告后需要制定标底,标底不能公开。行政相对人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资格和条件进行投标。行政机关经过评议后与提出最优条件的投标人签定合同。在行政合同相对发达的国家,招标是最常用的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
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有偿转让和基础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采用招标的方式。以招标方式订立行政合同对行政相对一方来说拥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行政主体也可以通过设定资格、条件来限制行政相对方参与招标。
采用招标方式,行政机关只能和要价最低或出价最高的相对人订立合同,不能在中标人以外自由选择合同的当事人。
(二)拍卖
拍卖是指行政主体向公众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由竞拍人参与竞拍,最后与出价最高者订立行政合同的一种方式。与招标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相互竞争的竞买人彼此知道其他竞买人的条件,可以随时改变自己邀约的内容,最后由条件最优的竞买人与拍卖人订立合同。这种方式常常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
(三)邀请发价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在缔约合同前发出邀约,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行政相对人发价,然后由行政主体综合经济、技术及政治等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为合适的企业签订合同。
(四)直接磋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这种方式在民事合同中较为常见,而在行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则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如某些需要保密的合同、某些需要利用特殊的和专门技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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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通过上述方式之一选择合同当事人后,即可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行政合同的知识拓展
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通过协商的方式,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虽然,在表象上看来是双方合意,但事实上,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方拥有很大的特权使之与一般的合同区分开来。从行政合同签订的主体看,一方肯定是行政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有很大程度上受限于行政主体意思;履行行政合同也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主体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很大的特权,“行政合同的履行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履行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行政目的的需要。
在行政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行政主体拥有较多的特权,可能会侵害到合同相对方的权益或者滥用行政优益权,有权利就有救济,因此,为相对人提供最终的司法救济就是必要的。
从法律上讲,行政合同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确切地说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其为不可诉行政行为,相反,《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可以认为其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燕)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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