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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订立需遵循什么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18:39:33 人浏览

导读:

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必须遵循三大原则,一是出于行政需要的原则;二是不超越行政权限的原则;三是内容必须合法。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出于行政需要的原则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不能...

  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必须遵循三大原则,一是出于行政需要的原则;二是不超越行政权限的原则;三是内容必须合法。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出于行政需要的原则

  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出于行政需要。也就是说,行政需要是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的根据。这种需要并不一定都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决定的。

  总之,订立行政合同既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又要照顾到行政相对方的合法利益;既要严密谨慎,又要大胆创新。

  (二)不超越行政权限的原则

  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不能超出自己管辖的事务范围和权限范围。否则,即属于无效合同。任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开展行政活动都有其法定的范围,也即职权法定,行政合同虽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但也必然遵循这一基本的原则。

  (三)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合同对于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事项不得加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就这些事项与行政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

  关于行政合同订立的知识拓展

  行政合同订立的条件

  (1)首先要有缔约人。

  缔约人是订立合同的主体,他们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未来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因此,缔约人与合同主体并不完全一致,合同主体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有合同权利与履行合同义务的人,而缔约人可以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缔约人是订立合同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之一。行政合同的缔约人在一般情形下至少应有一方为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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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缔约人必须要有缔约的意思表示。

  缔约的意思表示通常由要约和承诺所构成,在采用公平竞争方式缔结的行政合同中,在要约之前还有行政主体发出的要约邀请。行政合同中的要约邀请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发出的希望其他行政主体或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文件等是行政合同中要约邀请的基本形式。

  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明确要求作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的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行政合同的订立中,要约既可能由行政主体发出,也可能由相对人发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缔约人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体现出来。

  由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法律上一般要求行政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缔结,法律法规如果对行政合同的订立有其他要求的,还必须符合其他要求,如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合同的订立必须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的,还需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行政合同订立的方式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在缔约合同前发出邀约,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行政相对人发价,然后由行政主体综合经济、技术及政治等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为合适的企业签订合同……详细

  (责任编辑:燕)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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