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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15:59:32 人浏览

导读:

环境行政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环境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合同性、环境性以及法律性。环境行政合同可以在环境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签订,也可以在行政主体与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之间签订,还可以在行政主体与行政...

  环境行政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环境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合同性、环境性以及法律性。环境行政合同可以在环境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签订,也可以在行政主体与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之间签订,还可以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环境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

  所谓环境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主体是环境行政合同必要的当事人。环境行政合同可以在环境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签订,也可以在行政主体与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之间签订,还可以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但不能在行政主体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相互签订(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国家环境行政公务而获得行政主体的授权委托与有关各方签订的合同除外)。凡是环境行政合同,必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授权委托的组织。

  二是环境行政合同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形成特定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环境行政职能或者环境行政目的,换句话说,行政合同是一种环境行政方式方法,其目的在于维护或者实现某种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在有独立的行政合同制度的国家,环境行政合同是根据环境行政法的规定而缔结并能够产生环境行政法上的法律效力的协议,其核心是确定环境行政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环境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是在环境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对等。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环境行政合同行为时,享有一定的为法律所赋予的行政优益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环境行政合同时,合同双方存在法律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等的不对等地位。

  环境行政主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等方面都享有相对一方当事人所不具有的优先或者特殊权能。例如,环境行政主体对已经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可以根据环境行政管理的需要,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依法单方面予以变更或解除,但相对一方当事人一般并不享有单方变更或解除环境行政合同的权利。

  五是作为合同必要当事人的环境行政主体签订环境行政合同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是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法律规范与普通环境行政规范的行为,是所谓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

  (2)环境行政合同具有合同性。

  环境行政合同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合同,因而其须同时具备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环境行政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通常也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在法律许可的限度之内,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合同的范围、内容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行政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在环境行政合同关系中,环境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优益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环境行政主体可以强迫行政相对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签订合同。

  在不少情况下,环境行政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愿选择较为合适的相对人并与之签定环境行政合同,行政相对人也可以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与环境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相对人享有一定的“契约自由”的权利。

  但行政合同毕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法合同,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出于公共利益和实现国家环境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环境行政主体又须依据法律和政策与特定的相对人签订环境行政合同,相对人又负有必须与行政主体签订该环境行政合同的义务。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环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所签订的行政合同仍以双方在遵守和执行法定义务的条件下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环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均不得采取欺骗隐瞒、威胁等非法手段将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合同义务强加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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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言之,环境行政合同的合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当事人具体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并适用相应的合同规则以处理此法律关系;二是环境行政合同的条款、内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原则上不能由一方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三是环境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同等地受合同的约束。

  (3)环境行政合同的环境性或者生态性。

  这是环境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行政合同的最主要法律特征。所谓环境行政合同的环境性或者生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环境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特定的环境行政管理目标。“环境行政合同是用契约的方式对环境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其目的是使环境行政机关能更好地执行环境保护任务,有效实现环境管理目标”。

  二是环境行政合同的内容为与环境行政管理有关的权利义务,如环境行政主体分配排污权的排污许可合同、污染源限期治理合同等就在于直接针对特定环境保护实现确定合同双方在环境行政法上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4)环境行政合同具有法律性。

  对于作为环境行政合同主体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环境行政主体而言,其缔结、变更或者接触环境行政合同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具有环境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或者法律效力的行为,它的合法有效除必须符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一般要件之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环境行政合同行为合法有效的一般要件的规定以及对特定环境行政合同行为合法有效条件的具体规定,违法环境行政合同的约定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环境行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环境行政合同一旦签订并生效,必须严格、全面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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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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