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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执法条例》通过 细化执法人员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30 02:11:26 人浏览

导读:

昨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41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近期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条例》修改中,增加了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另外
昨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41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近期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条例》修改中,增加了“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另外,增加了“执法规范”“执法配合”相关内容,补充了城管执法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查处违法行为时可采取的措施以及应遵守的规范等11方面的规定;增加了“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以及行政救济方面的规定。

  《条例》还细化了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无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的,无法定事由或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对刁难、谩骂、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扣押、没收财物的,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的,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八种行为,明确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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