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行政法律 > 行政动态 > 重大行政决策要听取民意

重大行政决策要听取民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30 12:33:07 人浏览

导读:

时报11月6日讯(记者黄强)今天,省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在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方面,我省规定,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要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公民权益的红头文件要

  时报11月6日讯 (记者黄强)今天,省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在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方面,我省规定,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要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公民权益的“红头文件”要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听证采纳民意要向社会公布

  根据《意见》,我省将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未经审查不得作出重大决策

  《意见》提出,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否则不得作出决策。

  同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机构的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应当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应听证而未听证将处分责任人

  根据《意见》,我省还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涉及公民权益“红头文件”要公布

  《意见》还要求,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同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