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非行政机关 无权对客罚款
导读:
接听时间:11月6日上午10:00-11:30
在线律师:唐迎鸾(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赵女士:昨天在超市购物,一时大意没付款就将一瓶酸奶带出超市。结果到了出口处警铃大作,超市保安要求我付5倍罚款,不然就报警。我解释了半天对方都不信,无奈之下,我就付了罚款。请问超市的做法是否合法?
唐律师:不合法。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超市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发生此类纠纷,你解释无用,应让对方报警,由民警来调停。
谭女士:我老公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对方汽车负全责,现在对方拒绝垫付医疗费,我该怎么办?
唐律师: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于现行的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万元,因此当抢救费用超过此赔偿限额时,可以依法向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提出要求先行垫付,若以上方法仍无法得到救济,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致害人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于执行的申请。
袁先生:国庆假期我开车回山东老家,一个朋友搭我的车子回去,路上发生车祸,导致我朋友受伤,请问我是否应该承担我朋友的损失?
唐律师:袁先生无偿搭载朋友回老家这一行为称为:“好意同乘”。对于好意同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的处理规则是:乘客在事故中受伤,机动车方应适当补偿,比例一般不低于赔偿标准的一半;如果事故是由于乘客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乘客存在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共同造成事故,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9日上午10:0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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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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