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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劣迹求职 依法可以解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30 15:03:48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元月,吕某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十五日的治安行政处罚。2009年3月,吕某前往某公司应聘时,公司提供的《任职申请表》中有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并声明应聘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公司可以

  2009年元月,吕某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十五日的治安行政处罚。2009年3月,吕某前往某公司应聘时,公司提供的《任职申请表》中有“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并声明“应聘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吕某担心影响应聘,便隐瞒了被治安行政处罚的情况,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09年8月,公司以吕某隐瞒个人处罚资料为由将吕某解聘并拒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吕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结果支持了公司,吕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其有权单方解除与吕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一方面,公司的要求与声明对应聘者具有法律约束力。诚实信用是《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应聘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有鉴于此,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否则将予解聘、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的做法,目前并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在本案中,公司要求应聘者实事求是地填写《任职申请表》并声明如应聘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将作出的处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因而当属有效,应聘者理应遵守。

  另一方面,吕某隐瞒个人处罚资料的行为构成欺诈。在公司有着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吕某却基于一己之私,隐瞒两个月前被公安机关给予十五日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事实,诱使公司产生错误认识,继而作出与吕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特征。

  再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正是由于吕某行为的欺诈性,决定了吕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公司解除此类合同(更何况已声明在先),自然也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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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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