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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公文恐难保障行政诉讼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30 15:10:34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意见》规定,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广州日报》11月16日)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意见》规定,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广州日报》11月16日)

  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不仅依然存在,公民“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少数地方还相当严重,不仅加剧了老百姓的上访、越级上访问题,而且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化解老百姓“民告官”难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降低社会成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很有必要。然而,仅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公文就想彻底保障公民行政诉讼权利,切实化解“民告官”难问题,笔者对此比较担忧,认为恐难实现。

  首先,虽然《意见》中明确规定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不得随意提高行政诉讼的门槛。但是,对于地方各级法院违反《意见》的相关规定的行为和依然无视公民行政诉讼权的行为没有制定任何的相关惩处措施,只是等到引发严重后果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处罚。换句话说,《意见》采取的是只禁不罚制度,地方法院和法官对于不保障公民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需要付出任何的成本和代价,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对《意见》的落实性大打折扣。对此,笔者很担忧《意见》能否真正落实,各地法院能否切实贯彻和落实《意见》的相关规定恐难让人们相信。

  其次,地方各级法院之所以不保障公民的行政诉讼权,不受理公民的有关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原因是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压力,因为法院的经费来源和人事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和控制。众所周知,一审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或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行政级别一般与受理法院同级,甚至比受理法院还高,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的下台与否在很大程度上被地方政府领导控制,这导致一些法院不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或者是接到有关行政官员的电话后就编造各种借口拒绝受理案件。然而《意见》对于这种问题并没有强有力的约束力和解决措施,这就决定来权力和官位来源于当地而非上级法院的地方法院在对于公民行政诉讼权利上更多的是采取倾向当地政府而非上级法院的态度。

  要彻底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化解老百姓“告官难”问题,减少老百姓上访的不正常现象。笔者建议:一是对于没有保障公民行政诉讼权利的法院和相关责任人采取严惩制度,一经发现立刻开除。二是对于行政案件受理法院实行高一级法院受理制度,有比被告政府部门高一级人民法院受理,最低受理权限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减少行政部门对法院的干预和压力。三是改变当前法院系统的经费保障制度,各级法院的经费来源由各地各级政府逐级上交中央部门,再由中央财政统一至直接划拨,切断对方政府在法院上的财权。四是改革法院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招录制度,改变当前人事部门招录法院工作人员的制度,改革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招录法官的制度,使得法院工作人员的人员由地方转为中央。但是不是采取垂直管理制度,法院的院长依然由当地人大选举产生。五是可以尝试向外国学习,实施法官终身制度,只要没有涉嫌违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就一直担任至死或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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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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