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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14:49:17 人浏览

导读: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即时性、强制性的执法措施。但在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执法人员不报经局长审批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未取得最基本的事实证据时,仅凭经验就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即时性、 强制性的执法措施。但在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执法人员不报经局长审批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未取得最基本的 事实证据时,仅凭经验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的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时,叙述不够详细而显得依据不充分;主体不合法,如以工商所的名义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有随意超过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现象;有些当事人不配合,甚至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合法原则。一是主体必须合法,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此可见, 以工商所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违法行为。二是必须有法定依据。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否则不得作为。在执法实践中,应根据个案性质选择适用恰当的法定依据。三是必须掌握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证据。在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取得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根据已取得的证据能够确认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有关法规时,才能决定实施。四是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根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及 其他有关法条的规定,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实施中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当场清点物品,制作财物清单、相关 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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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原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和群众看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不 可抗拒性,从而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因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执法人员要不失时机地宣讲法律法规,促进当事人及群众知 法、懂法从而守法,减少对执法机关的抵触情绪。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或剥夺了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处 置权及部分或全部经营权,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非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就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相对人始终处 于不利地位。所以,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给予行政相对人申辩的机会,并明确告知:如果其不服该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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