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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13:50:14 人浏览

导读: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人身自由或者财产实施的一种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那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人身自由或者财产实施的一种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那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一)限制人身自由。

  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

  其三,不得超期。

  (二)查封、扣押。

  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

  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

  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冻结。

  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

  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的知识拓展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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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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