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草案进入二次审议
导读:
如何规范查封、扣押、处置财物仍是讨论热点
行政强制法草案昨日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吸取首次审议时提出的相关意见,对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财物以及行政罚款等内容都做了修改。在昨日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依旧主要围绕这方面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
一审稿第21条对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做了规定。经过讨论研究,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其修改为“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力认为,第21条第2款中,若市容监管时,行政机关不能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和工具,将可能导致城市管理难度加大、成本提高。建议对制度上如何完善,进一步考虑。而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害。建议也应规定可以拍卖,并规定已经拍卖的如何退还。
列席会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邱石元认为,草案第28条第2款中讲到“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变卖价格的确定和市场价格的确定在执行的过程中不确定的因素很多,他建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认定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第34条第3款建议改为“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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