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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检察院诉环保局的公益诉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09:26:4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某某县检察院起诉该县环保局对企业逾期缴费的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环保局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县环保局收到起诉书后即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以撤诉告终。此案是我国首例检...

  核心内容:某某县检察院起诉该县环保局对企业逾期缴费的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环保局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县环保局收到起诉书后即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以撤诉告终。此案是我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贵州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将县环保局起诉到遵义怀仁市法院,理由是“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

  某某县检察院诉称,2013年9月,某某县环保局通知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应缴纳噪音排污费121520元,但企业一直未缴纳。县环保局遂于2014年8月又向企业发出限期缴费通知,责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缴纳排污费,如逾期不缴,将进行处罚。

  2014年10月13日,佳乐公司缴纳了排污费,但已属逾期缴费,县环保局却不准备对企业行政处罚。某某县检察院对此“不满”,认为佳乐公司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环境案件的遵义仁怀市法院受理了该案。

  结果:

  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某某县环保局对涉事污染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达到,因此提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四中全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同时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在发现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时候,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由于社会的公共利益比较抽象,没有具体的相对人,有些是不敢、不能提起公益诉讼,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就是合适的主体,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是它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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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原告方吗?

  地位相当于公益诉讼的原告方,但他叫作公益诉讼人、民事公诉人,对他的称呼和定位我们要进一步探讨,准确和规范化。

  他的身份和消协或者环保组织有什么不一样?

  检察机关是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他能依照法定程序来搜集证据,发现有关的违法事实,这样使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检察机关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由于他这种独立的法律地位,保障了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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