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补充证据的条件
导读: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这一规定是针对第一条规定对被告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的一种特殊规定。
掌握这一特殊规定,对正确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真正贯彻司法公开、公正与公平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有着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一、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条件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前提条件是:
1.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起诉状或相关法律文书中明确表示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的;
3.在庭审过程中,即在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口头形式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二、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程序
被告依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用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被告也应用书面形式;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头形式,那么,被告的申请方式,也可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地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外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应当当庭用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如果法庭当庭准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庭审后判决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的,法院审查准许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准许被告补证,同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或第三人,并通过再行开庭质证时间。
三、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范围内容
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范围,只能在原告或第三人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范围内。由此可见,被告补证是有限制的,不能超出原告或第三人提出的没有反驳理由或证据的范围,只能是补充相应证据,以体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此时又不给被告补证的条件和机会,必然使被告陷于被动的不良的后果而促使原告或第三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搞突然袭击,造成司法裁判显失公平。如果对被告的补证不加以限制,又会助长被告不严格执法的风气,损害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因此,补证必须是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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