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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现首例民告官案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应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20:08:54 人浏览

导读:

昨天,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告官的违章建筑拆迁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不是被告代理人,而是行政一把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区大队的大队长黄育波。这是广州市首例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应诉的案件,天河区的许多人大代表和50多名天河区

昨天,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告官”的违章建筑拆迁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不是被告代理人,而是行政“一把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区大队的大队长黄育波。这是广州市首例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应诉的案件,天河区的许多人大代表和50多名天河区各政府部门的“一把手”都到场旁听。

  案由:“合法”商铺成违建

  本案的原告黄国珍是广州市黄埔大道前进竹木市场一商铺的业主。

  黄起诉称,她在1997年与前进村属下的前进发展公司签订一份期限为13年的《场地出让合同》,根据前进发展公司提供的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原东圃镇政府(现已分为三个街道委员会,下属于天河区政府)批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在天河区黄埔大道以北前进竹木市场出资兴建了面积为104平方米的商铺、仓库。2004年4月28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大队认为原东圃镇政府批准的《建筑工程许可证》是越权审批和无效审批,原告所兴建的商铺和仓库属违法建筑,便作出无条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在2004年10月10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黄国珍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消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就这样,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大队的大队长黄育波坐上了被告席。

  庭审:“长官”一言未发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认为自己身为普通老百姓,没有鉴别东圃镇政府审批《建筑工程许可证》是否是越权行为的能力,自己是拿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建商铺的,现在被告说原东圃镇政府批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无效,就认定原告的商铺是违章建筑,要无条件拆除,这是政府犯错误要老百姓来承担。激动的原告还在庭上直接质问被告:“我的损失到底要谁来承担?”

  被告认为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建筑属违法建筑,必须限期拆除。至于由于东圃镇政府的越权审批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原告应该找相关部门解决。

  尽管双方辩论激烈,但城管大队长黄育波在庭审时一言未发,一切由律师代言。审判长宣布该案庭审之后将择日宣判。

  “争取少当被告”[page]

  庭审之后,黄育波队长谈了自己参加庭审的感受,他表示自己是首次代表天河区城管大队出庭应诉,亲自出庭能够直接面对和了解原告的诉求,感受对方对政府的看法,知道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有哪些不足。他表示,行政“一把手”亲自应诉,对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了很好的教育作用,这将督促行政机关“争取少当被告。”

  受理“民告官”案十几年广州“一把手”未曾上庭

  记者了解到,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广州市的“民告官”案逐年上升,但尚未有行政长官上庭应诉的情况。

  “当了这么多年的行政庭法官,我们碰到最好的情况也只是被告单位的‘一把手’坐在旁听席上,(‘一把手’)坐上被告席直接应诉的,还从来没有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资深法官这样告诉记者。

  目前,在广州市中院受理的“民告官”案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约占总数的三成,被告上法庭的行政部门由以前的集中在公安、工商、城建规划等部门,扩展到文化、卫生等“冷门”部门,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当过“被告”,可以说“民告官”在广州已成平常事。

  广州市中院有关人士表示,对天河区行政诉讼“一把手”应诉的制度,暂时不能确定是否在广州市中院及其他区法院推行,但该制度对促进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肯定有积极的意义。

  “一把手”应诉要形成制度

  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小忠告诉记者,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出庭应诉是天河区人大代表要求的结果。在上周五,天河区人大与区城管大队沟通,希望区城管大队能够由“一把手”亲自应诉,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开始还有一些顾虑,但最后还是答应了。

  黄小忠表示,人大要求行政“一把手”亲自应诉,主要是希望通过行政首长亲自到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行政机关不出庭,就很难认可自身的被告身份,自己是“老大”的意识很难去掉,心气总难平下来,不是设身处地去想一下怎样与原告达成一致,而是想怎样才能压制原告,这样,行政诉讼就完全失去意义。这次行政长官亲自应诉是天河区的第一个试点,以后要形成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应诉制度,大范围地推广。

  法律未规定“一把手”应诉

  广州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表示: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实行代理制度,法律并不要求行政长官一定要亲自应诉。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大量攀升,每件行政案件都要求“一把手”应诉不太实际。[page]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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