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须知
导读: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4、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5、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
6、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7、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8、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
9、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10、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11、在诉讼中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12、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1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行政赔偿调解书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按法庭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4、当事人有服从审判人员指挥,遵守法律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三、注意事项:
1、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服从审判人员的安排,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和参加开庭;
2、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名单请于开庭前三日到本院公告栏查阅。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可要求法院进行登记;
4、被告在法定期间内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的行为不影响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对应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拒不提供的,将承担败诉的可能;
5、被告无正当理由经法庭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庭审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6、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7、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而申请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或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8、原告、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自动撤诉。
9、原告、被告、第三人接到人民法庭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迟到30分钟,原告按撤诉处理,被告、第三人按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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