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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加人中的第三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21:12:55 人浏览

导读:

诉讼参加人,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

诉讼参加人,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与行政审判实践来看,第三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两大类:这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上处于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地位,他们中的大多数具有原告资格,只是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而已。

其表现形式有: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依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均有权起诉行政处罚行为,如果只有被处罚人起诉,因受害人与处罚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只有受害人起诉,被处罚人也可以作第三人。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一般而言,被确权人对行政确认行为没有起诉的动机,但是行政确权行为一旦被诉,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的判断将直接的影响到他的法律地位,比如行政确权行为被撤销,被确权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物权也将丧失,因此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在排他性行政许可中,被许可人对行政许可中行为一般也没有起诉动机。但是未获得许可的许可争议人如果起诉行政许可行为,人民法院对该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将会影响到他的法律地位,因而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的未起诉的许可争议人同样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除以上几种情形以外,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处于行政主体地位,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这种第三人本应作被告,只是无人起诉而已。比如一个需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均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但相对人只起诉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又不同意追加另外一个共同被告,此时未被起诉的下级机关或上级机关就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2.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体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类第三人因不是行政主体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是却可以成为第三人,必要时人民法院可判决由他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处于较为特殊的地位,由于其与原被告地位相似,因而二者的地位可以互换,享有的权利也基本相同。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分析案例或解答考题是非常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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