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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21:13:45 人浏览

导读: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后者范围更宽,除了诉讼参加人之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这类诉讼参与人在法律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后者范围更宽,除了诉讼参加人之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这类诉讼参与人在法律上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是,他们在诉讼中享有特殊的诉讼地位。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概念 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从行政程序演变而来,并且在不同的审理程序有不同的称谓和地位。在行政程序中,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在第二审程序中,它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又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在不同诉讼阶段承受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争议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转化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所说的当事人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实际上正是行政法律关系。

3.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区别所在。

4.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这是当事人与参与人的区别所在。

5.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行政诉讼的“民”告“官”特征,也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区别之一。

 (二)诉讼地位  

  三、诉讼代表人

在《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参加人的规定中,诉讼代表人是一项新制度。就诉讼地位而言,诉讼代表人兼有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双重属性。从类型来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可以分为:(1)组织的代表人和集团诉讼的代表人;(2)推选的代表人和指定的代表人;(3)单一代表人和多个代表人等。《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诉讼代表人有如下情形:(1)合伙企业的诉讼代表人。合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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