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行政法律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规 > 新行政诉讼法的看点解读(三)

新行政诉讼法的看点解读(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8 02:27:0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新行政诉讼法的看点解读(三)的内容包括同类行政案件合并审理共同诉讼须经当事人同意、增加了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细化诉讼第三人的规定、扩大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代理律师有权复制案件材料等看点...

  核心内容:新行政诉讼法的看点解读(三)的内容包括同类行政案件合并审理共同诉讼须经当事人同意、增加了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细化诉讼第三人的规定、扩大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代理律师有权复制案件材料等看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九、同类行政案件合并审理共同诉讼须经当事人同意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分析:

  这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

  对比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对共同诉讼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宽范围,将“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改为“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二是增加了条件,即人民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的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十、增加了代表人诉讼的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分析:

  这是关于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吸收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

  以往,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很少出现多名当事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然而,新《行政诉讼法》不仅打破了“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局限,将许多新型行政行为纳入受理范围,更赋予规范性文件可诉性,大大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导致实践中可能出现代表人诉讼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新《行政诉讼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有些不同,如未规定由人民法院参与商定或指定诉讼代表人等。

[page]

  十一、细化诉讼第三人的规定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分析:

  这是关于诉讼第三人的规定。

  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一般须具备3个条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已经开始且未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能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主张。新《行政诉讼法》细化了对诉讼第三人的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没有变,一是主动申请,二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此外,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一款规定,赋予第三人独立上诉的权利,即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上诉。

  十二、扩大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分析:

  这是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基本相同。为满足诉讼代理需求,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3类委托代理人。此外,为规范诉讼代理活动,避免部分公民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权利,新《行政诉讼法》减少了一类委托代理人,即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十三、代理律师有权复制案件材料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分析:

  这是关于案件材料查阅和复制的规定。

  与现行《行政诉讼法》相比,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将“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改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更加突出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相关案件材料的权利。

[page]

  2、赋予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复制相关案件材料的权利。

  3、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材料不得查阅、复制,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增加一类证据——电子数据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分析:

  这是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审理案件的基础,必须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才能最终作为审判的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对现行《行政诉讼法》作出了2点修改。

  1、增加一类证据,即电子数据。近年来,电子证据作为法律与计算机技术之间最紧密的联系物,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越来越频繁地接触当事人提交的各类电子数据,一些部门为满足工作需要专门制定了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如国家工商总局2012年制定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此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范畴。但该司法解释把行政诉讼中的电子数据归属为视听资料,没有予以单独规定。考虑到电子数据的普及程度及其重要性,新《行政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单独作为一类证据进行列举。

  2、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十五、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法定举证义务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分析:

  这是关于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没有变化,即被告对其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主要有两点要求。一是积极提供证据,二是在法定期间内提供证据。否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关文章:

  ▉ 新行政诉讼法的看点解读(一)

  ▉ 新行政诉讼法的看点解读(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