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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1 11:49:50 人浏览

导读:

我国法律为了保障相关诉讼人的权益,会在法律中规定相关的审判监督流程,以此来监督在审判过程中,保证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是公平审结的,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我国法律为了保障相关诉讼人的权益,会在法律中规定相关的审判监督流程,以此来监督在审判过程中,保证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是公平审结的,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

  行政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是简称“行政诉讼的再审程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同于第二审程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是原一审人民法院、原二审人民法院,也可是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有哪些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三、行政诉讼中级别管辖是怎样的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存在,是为了保证法院在审判时,能够使案件审理的环境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审理环境,这样的判决才能是当事人信服,好了以上就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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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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