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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4 10:11:57 人浏览

导读:

对于工伤认定表示有异议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究竟如何才能保证工友的人身利益,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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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1、先去当地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不成才可以去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1999年11月23日 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是说,对于劳 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 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

  1、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 和工会等部门相互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 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如发现伤残情况有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

  三、行政诉讼管辖相关规定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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