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导读:
环猎调查网讯:行政诉讼中,申请鉴定既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又是当事人的一项义务。在申请鉴定时,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1)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有延缓需具备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上不可控制的正当事由等。(2)当事人申请鉴定必须预交鉴定费用,如有延缓亦需具备正当理由。如果当事人应预交鉴定费用而不预交,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3)当事人申请鉴定必须提供相关材料,使鉴定机构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准确的鉴定,得出客观的鉴定结论。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或因提供鉴定的材料不足需要补充材料而不补充,致使鉴定结论无法作出时,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基于此,如果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通过鉴定结论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予以认定时,该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法院对于他的主张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申请鉴定是其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重要手段,这使得鉴定不再仅仅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引起的司法证明活动。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不再限于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当事人也享有向法院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不过,当事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举证责任时,申请鉴定则成为他的一项义务,若不依上述规范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另一角度而言,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注意的上述事项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活动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规范作用。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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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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