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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义务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2 13:45:50 人浏览

导读: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真实材料、反映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义务的规定。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为防止不适格的人取得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往往规定不少条件,只有取得规定的条件的才能取得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取得行政许可,必须由其自己举证,而举证主要是由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完成的。通过将申请人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形式、数量和种类的申请材料及提供的情况与法定条件相比较,行政机关可以判断申请是否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目前的问题是,一方面,行政许可机关在法定要求外,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现象比较突出;另一方面,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不提供真实情况骗取行政许可的情况也比较多。在国外,向行政机关提交虚假的材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在法国,在一些行政许可中,申请人必须自己进行审查或者自己作出证明(签字、提交专家报告)。如果提交虚假材料,将受到制裁。但是,在我国,法律、法规较少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刑事责任(证券法等少数法律除外),有的连行政处罚也没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没有被发现的,可以骗取行政许可;被发现的,最多也不过是不能取得行政许可而已。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成本低、收益大,这会诱使更多的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这既加大了行政机关的审查工作难度,也不利于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守法的理论。

行政许可法从行政机关与行政许可申请人两个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违反本条规定义务的,对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行政许可申请专利,可以按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就是为了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有权取得行政许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不能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反映情况,不仅其申请材料形式本身要真实,其所反映的实质内容也要真实。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执照需要注册资本证明,申请人有30万元注册资本、并且出示30万元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的,属于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如果申请人只有10万元注册资本却出示了30万元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则属提供虚假材料;同样,如果申请人有30万元注册资本,但是将别人30万元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复印后改为自己的证明材料提供给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的,也属于没有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本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实施中可能会产生如何区分申请人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责任问题。有些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实行形式审查,由申请人自己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是可以的;但是,对行政机关实行实质审查甚至实地核查、当面检查的,如果规定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对此不承担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对此不承担责任,就很难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尽职地履行实质审查责任?如果行政机关承担责任,行政机关与申请人的责任如何区分,行政机关如何承担其审查责任,对此应当有明确规定。

(二)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只能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只有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才能直接反映、证明行政许可申请人能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不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不停地要求申请人补充各种材料,有的材料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一点关系都没有。针对这些问题,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随意性,行政许可法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方面,本法第三十条从下面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样,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前能够清楚地知道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减少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折腾申请人的机会,增强了申请人人抑制行政机关不合理地要求与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的能力;另一方面,本条从反映予以规定,行政机关只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无论是技术资料,还是其他资料,只要是与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申请人均有权拒绝提供。如何判断材料是否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最简单的办法是,行政机关公示的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中没有列明的材料均应视为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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