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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行政许可违法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2 10:43:23 人浏览

导读:

行政法对行政许可违法的处理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行政许可、登记行为也不例外。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登记行为的责任分为两种:一是撤销的责任,二是补救的责任。所谓撤销的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有义务撤销违

  行政法对行政许可违法的处理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行政许可、登记行为也不例外。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登记行为的责任分为两种:一是 撤销的责任,二是补救的责任。所谓撤销的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有义务撤销违法的许可或者登 记,恢复到许可、登记以前的状态。这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发放、变更许可、登记行为 而言的。当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登记后,申请人取得了不应当取 得的 许可和登记,就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和威胁,如果不及时纠正,必定会违 背许可、登记的目的。所以,行政机关一旦发现行政许可、登记行为违法,为了保障公共利 益,应当撤销该项违法的许可、登记行为。当行政机关违法变更了一项合法的许可或者登记 ,导致他人利益遭受损失时,行政机关也有义务加以及时纠正。

  撤销责任的理论依据来源于依法行政原则。根据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违法的行 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纠正的责任,使之恢复到许可、登记之前的状态。例如,行政机 关对于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了药品生产许可证,如果不加以纠正,许可证持有人就 会根据许可的权利生产出不符合要求的药品,这必然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只 要行政许可、登记行为是违法实施的,不管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不管是相对人违法还 是行政机关违法导致的许可、登记结果,许可、登记机关都必须撤销。如果许可、登记机关 不撤销其违法行为,上级机关有权撤销。作为许可、登记行为利害关系人的第三人也有权要 求行政机关撤销违法的许可、登记行为。如果违法的行政许可、登记行为没有特定的受害人 ,那么,代表公益的其他国家机关,如检察院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其违法的许可、登记 行为。撤销的途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自行撤销,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予以撤销,还可以通过 行政诉讼途径予以撤销。撤销的具体方式可以是:撤销许可证照,撤销违法的变更、废止、 核准、备案、登记等行为,确认某项许可行为无效或者违法,收回已经发放的许可文件等。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政许可、登记行为都可以直接予以撤销。因为撤销的责任不仅受 依法行政原则支配,同时也受依赖保护原则支配。特别是当撤销涉及违法授权行为时,必然 会给受益人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所以要求行政机关在“不违反依赖保护时,行政机关始得向 后撤销之。如果行政行为的受益人因依赖该行为已就其生活关系作成持续而无法更改之转变 时,向后之撤销亦非所许。”(注:陈敏:《行政法学总论》,1998年5月(台湾)自印版,第394页。)因此,违法的许可登记行为是否必须全部撤销要在权衡受益 人的依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以及不撤销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何种影响两方面因素的基 础上确定。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登记行为的另外一项责任是补救责任,可以理解为补偿受害者责任。该项责任受行政法上的依赖利益保护原则支配。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登记 行为,导致许可、登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行政机关根据依 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决定是否撤销该行为,如果撤销,必须对受益人由于依赖该行为的合法存 在而产生的利益加以补偿。那么,究竟由谁来承担行政许可、登记行为的补救责任,又如何承担这种责任呢?通常情况下,谁实施行政行为就应当由谁承担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是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的违法许可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利益遭受不当损失的,当然应当 由城建部门给予补偿。行政机关承担补偿责任的标准则应根据违法的种类和过错的程度以及 相对人是否存在故意等具体情形判断。为了进一步阐明行政机关违法许可、登记的责任问题 ,有必要对下列问题加以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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