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承担的条件
导读: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承担的条件指承担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包括:
一 行政许可行为人有违法行为
指行为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违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没有违法,就不能追究行政许可法律。例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相反行为不违法,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 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行政许可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两种。(1)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不当行为会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放任其发生。例如,《行政许可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如行为人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明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都应当认为存在的过错是故意的,是故意过错造成的违法。(2)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严重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严重的后果。例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如果被许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又对其过于轻信,没有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被许可人造成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损失,那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因过失而导致了行为过错,造成了行政许可违法。
三 行为有危害后果
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具有危害性,而且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危害后果是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如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等后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承担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依据。一般来讲,危害结果越严重,承担的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程度越重。例如,在一些情况下,即在违背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没有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但构成了行政责任;另外一些场合,因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大,“情节严重”,就构成刑事责任。还有一些场合,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不构成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例如,应当在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而没有说明的行为,如果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危害性后果,并在有关机关责令下给予了改正,就不构成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四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因为有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以才产生了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受到损害的后果;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行为人违法行为导致的,其行为人违法行为就构成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而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必要条件,只有行政许可过程中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是选择条件。行为人在行政许可中有危害性后果,危害程度越大,承担的法律责任越重;因为行为人有了的违法行为,才造成了危害性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才构成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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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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