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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不得随意设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2 08:20:25 人浏览

导读:

在个别地方,老百姓想办一件事,不得不跑几十个部门,盖上百个公章。到底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此作出原则规定。草案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这些事项包括:直接关系

  在个别地方,老百姓想办一件事,不得不跑几十个部门,盖上百个公章。到底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此作出原则规定。

  草案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这些事项包括: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害的其他事项。除这些事项和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要求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认可。

  设定行政许可还应坚持合理的原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也并不是都要设定行政许可。为此草案规定,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要首先考虑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还处于转轨时期,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行政许可法草案说明时表示,为了对下一步改革留有余地,这个问题不宜规定过于具体,以免挂一漏万。

  行政许可法草案确立便民原则 申请人无须再为审批跑断腿

  浙江金华的一个农民向有关部门申办一个养鸡场,前前后后跑了几年。这种问题今后有望从根本得到解决。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按照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申请方式上,草案的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它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并建立相关制度,方便申请人及时、有效地通过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草案规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者其他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请申请人当场更正,经申请人同意也可以代为更正。行政机关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为由拒绝受理行政机关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决定尽量作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要出具受理凭证,并且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此前,在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个别地方的极少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拖”的办法刁难申请人,这一次对申请人说缺少了这种材料,下一次又说申请人少了那种材料。为杜绝这种现象,草案明确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后,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此外,草案还规定,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几道许可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

  行政许可法草案规定:五类行政许可申请程序不同

  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并针对不同许可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

  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普通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普通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体内容要进行审查,有的还要实地核查。

  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是典型的特许。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特许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

  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限制。认可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

  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核准的主要功能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险安全,没有数量控制。核准事项,行政机关一般要实地检测、验收。

  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功能主要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登记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法草案规定: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其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page]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有关专家认为,草案的这一规定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从根本上杜绝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进行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既重许可 又重监管 行政许可法草案确立监督制约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为确立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将就强化监督、严格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查阅。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责任,赋予行政机关抽样检查、检测、检验和实地检查的权力。为了提高监督力度,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实施监督。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不清、责任不明、随意性较大的问题,草案按照既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又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原则,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如果是因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如果是因被许可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但不予以赔偿,而且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也不予以保护。

  草案对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应当经过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都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许可的不予许可,对不应当许可的给予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一些本来不需要审批的事项被规定必须经过某行政机关“批准”,一些没有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机关也自设审批,致使老百姓有盖不完的章,跑不完的路。为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设定行政审批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行政许可法草案说明时说,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为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相对集中。

  杨景宇说,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杨景宇说,从形式讲,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总的说来,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针对目前设定行政许可比较混乱的问题,草案按照合法的原则,对行政许可设定权从严作了规定:法律可以对本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本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全国统一制度和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草案规定,除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外,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草案规定,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抵触;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抵触;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抵触。

  草案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外,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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