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我们知道在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况来做出裁定的,也有驳回起诉的情形,很多人不知道哪些情形会驳回起诉,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驳回起诉的可以再起诉,起诉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处罚是不会留下案底的,案底是指刑事犯罪记录,而行政处罚并不属于刑事处罚措施,但会有处罚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对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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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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