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
导读:
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有时候会因为一些原因导致行政行为无效,就无效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无效的行政行为情形主要有哪几种、行政行为的分类是什么,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没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无效行政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在任何时间请求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已经将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国家或地区均将起诉期限主要适用于撤销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不受时效限制。我国行政诉讼尚未类型化,并未对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起诉期限被生搬硬套地适用于所有行政案件,未能达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且“无漏洞”救济的目标。
(一)损害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内容的行政行为;
(二)从业务上或地区范围上明显无管辖权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
(三)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四)构成违反刑法的行政行为或是在违反刑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六)书面行政行为未表明公布行政机关的;
(七)行政行为内容违反善良风俗习惯的。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2、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编辑整理的与无效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如果您就相关问题还有疑问的,欢迎向法律快车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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