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导读: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在行政诉讼里面,想要当一名原告都是需要有相关规定的资格。那么如何确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认为“;二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合法权益”,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这种直接利益关系是基于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可见,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具体的法律关系。“无利益则无诉权”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理念。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孤立地理解。《若干解释》第一条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外,意味着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必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从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解释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实际影响,应当包括积极(不利)影响和消极(有利)影响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原告资格方可具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起诉人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事实根据”的要求不同,法院必须首先对起诉人有无主体资格予以严格审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可见,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一种已经或者必将形成的关系,不能仅是事实上、不确实的,而必须是法律上、已经确定或者必将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
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
(一)原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
(二)案件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撤诉是否反映原告的真实意志,有没有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因素影响。
(一)一般的即未经复议的→谁行为,谁被告。
(二)复议后的被告: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含逾期作出复议决定的),被告为原机关;复议机关作出改变的,被告为复议机关(何为改变?);
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其一、对原行为不服的,原机关为被告; 其二、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的,复议机关为被告。被告与诉讼标的应是匹配的!
4、复议机关不受理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共同被告: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四)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决定:
1、对非行政机关有授权的:共同为被告。
2、对非行政机关无授权的:仅行政机关为被告,该组织是第三人。
(五)经上级批准的: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形式)。
(六)法定授权(法律、法规、规章)的,该组织是被告。
(七)行政委托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八)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的,由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作被告(不能是人大)。
(九)告不作为的,以收到申请而过60日【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另有规定的均除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机关为被告。
(十)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部下司或局里处;分局或派出所;执法大队或稽查大队;××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关键看有无授权。
1、对四大机构无法定授权的,以设立的机关为被告。
2、对四大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该机构是被告(如公安派出所警告+500元罚款;工商所对个体户和集贸市场除吊销营业执照外的处罚;税务所2000元罚款;消防监督机构的处罚)。
3、越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派出所罚600元的,该所是被告,但派出所不会作拘留决定,若在羁押室关某公民三日→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更不会作劳动教养决定)。
4、无权授权→“名为授权、实为委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如何确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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